深圳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 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7-15 14:46:50 更新时间:2022-07-15 14:46:50

(2022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扩大与国(境)外大学和学术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鼓励学生出国(境)学习深造和学术交流,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深圳大学国际化行动计划(2016-2020)》(深大〔2016〕99号),学校设立深圳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以下简称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并根据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包括“名校深造奖学金”“学期制交流项目奖学金”“学术启航奖学金”“海外实践奖学金”和“拔尖创新人才国际交流奖学金”等。

第三条 学生申请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未受过任何校级、院级处分。

(四)所有修读课程成绩合格,无不及格记录。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是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与公布相关奖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发放奖金和证书等。

第五条 “名校深造奖学金”用于资助应届毕业生前往国(境)外顶尖大学及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名校深造奖学金由深圳大学人才基金捐赠经费冠名资助,资助标准为10万元/人,全校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人。具体申请办法与资助管理按《深圳大学海外留学基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学期制交流项目奖学金” 用于资助学生赴海外参加三个月或以上的学习与交流。

(一)学生个人申请赴友好协议院校就读专业课程或学分项目或攻读学位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前往世界大学排名前100位的海外友好协议院校:一学期2万元/人、一学年3万元/人。

2.未进入上述排名范围的海外友好协议院校:港澳台地区院校4000元/人;亚洲地区院校(不含港澳台地区):一学期(三个月以上)5000元/人、一学年10000元/人;其他非亚洲地区院校:一学期(三个月以上)1万元/人、一学年1.5万元/人。

(二)学科特色海外交流项目。用于资助学院(部)以班组形式(原则上不低于10人)组织学生赴海外名校参加三个月或以上的交流学习,交流学习内容应与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深度融合。

此类项目原则上需单独立项、招募、选拔,具体评选办法、资助额度及资助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七条 “学术启航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赴海外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开展科研合作等。

(一)学术会议类

本类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赴海外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学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撰写的学术论文或摘要被在海外举行的本学科领域权威国际学术会议录用,学生于会上做口头报告或展板报告。申请人参加会议费用已经由个人支付,且未获其他机构和项目的资助。

资助标准:亚洲区域外8000元/人;亚洲区域内(含台湾地区)4000元/人;港澳区域内2000元/人。

学生参加线上会议且符合要求者可资助注册(报名)费。会议期间正在境外学习或已获得过学校同类资助出国的学生,不可重复申请。

(二)研究生科研合作类

本类奖学金用于资助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赴海外开展科研合作。

1.资助标准:学生赴海外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资助范围为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博士每月5000元,硕士每月3500元资助标准执行。国际机票资助标准:亚洲区域外8000元/人;亚洲区域内(含台湾地区)4000元/人。

2.资助要求:

(1)申请人平均学习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外语交流能力较强,托福PBT550以上、或IBT80以上、或雅思成绩6.0以上、或英语六级500分以上。如申请人未满足以上任一外语要求的,需合作导师书面证明该申请人具备在海外开展科研合作的外语能力;

(2)申请人海外交流合作期间应有一名外方合作导师;

(3)至申请之日,申请人已在SCI、SSCI或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一篇或以上高水平论文。

3.资助名额:全校每年资助不超过50名,各学院(部)指标分配以最终公布的评选通知为准。已获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或广东省教育厅资助的学生、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资助或已在国(境)外学习的学生,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 海外实践奖学金”重点选拔资助优秀学生赴海外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参加国际创新创业类活动或青年交流营,以及选拔资助学业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海外交流等短期交流实践类项目。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海外短期交流实践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该奖学金原则上需单独立项、招募、选拔,具体评选办法、资助额度及资助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九条 “拔尖创新人才国际交流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的本科新生。

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额度按照当年正式公布的招生指南执行。该项目资助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确定获奖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院)级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或毕业当年赴世界排名前100位的海外院校攻读高一级学位。资助标准根据实际费用(项目费、机票等)进行核发。多个项目可以累计,但不能超过额度上限,剩余部分不予返还。获奖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其他类别的奖学金;如参加的项目为3个月以上的长期项目,且单项奖学金不足以覆盖项目的核定费用,则可以申请同时使用两种奖学金叠加资助,但不能超过该项目核定费用上限。

第十条 “学期制交流项目奖学金”中的“学科特色海外交流项目奖学金”和“海外实践奖学金”由学院(部)或主管单位统一申请,其他类型奖学金项目由学生按照申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审核、评选或认定,提出拟获奖名单。需要进行竞争性遴选的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组织专家按照已经公布的评选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对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持异议学生可向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提出复审。

第十二条 公示完成后,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将无异议名单报学校批准,并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发放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发放方式如下:

(一)“名校深造奖学金”按《深圳大学海外留学基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二)“学期制交流项目奖学金”为项目结束、返校且达到在外学习效果考核标准后一次性发放。

(三)“学术启航奖学金”学术会议类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年底申报,次年初发放;研究生科研合作类则分别于学生出国(境)前和项目结束返校后分两批次各按50%的比例发放。

(四)“拔尖创新人才国际交流奖学金”国际交流类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当年发放。

第十四条 “名校深造奖学金”“学期制交流项目奖学金”“学术启航奖学金”“海外实践奖学金”四项奖学金中,学生同一国际交流活动只能申请其中的一项,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以自有经费或社会捐赠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其参加该项海外交流学习活动的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深圳市大运留学基金等各类政府奖学金。

第十七条 参加各类海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出行前,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署《深圳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学习项目责任书》或《深圳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习项目责任书》,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还需签署《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承诺书》。

参加各类海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在外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可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发放金和证书: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受到学校相关部门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经核实在国(境)外有抄袭、作弊、学术不端行为或未达到奖学金承诺书要求的情况。

(三)擅自变更出境期限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评审委员会认定必须追回奖学金和证书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解释。原《深圳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深大校发〔20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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