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海外留学基金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5 14:47:33 更新时间:2022-07-15 14:47:33

(2022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世界一流创新型大学的创建步伐,广泛利用社会资金资助优秀毕业生留学深造,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根据《深圳大学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留学基金”由深圳大学人才基金资助,原则上用于资助优秀应届毕业生前往国(境)外顶尖大学及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资助人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人,具体由学校根据当年基金情况和学生申请情况确定。

已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资格的学生,不重复资助。

已获深圳大运留学基金资助的学生,可申请深圳大学海外留学基金,入选后荣誉可以兼得,资助按两者差额发放。

第三条 经评审入选者,由深圳大学人才基金捐赠经费资助10万元/人。

第四条 申请者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身心健康,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三)学业突出,综合表现好,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满足以下至少一项要求: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二等奖学金及以上奖励、校级优秀毕业生;参加学院研究项目,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须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核心刊物刊登,或申请到国家专利等

(四)申请者已获得世界大学排名(指QS世界大学排名、THE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和ARWU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下同)任一最新排名前20的海外院校,或ARWU学科排名前10的海外院校博士录取通知书并确认就读。

申请者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和学科虽未进入上述排名范围,但其导师为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院士者,也具有申请资格。

第五条 优先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学生,深圳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关学科领域的学生,以及深圳大学重点支持发展的特色优势学科的学生。基金捐赠方可以对资助学科提出相关要求或建议。

第六条 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授予冠名海外留学奖学金的审批机构,负责审定冠名奖学金的授予和撤销授予等重大事宜。

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是冠名海外留学奖学金有关业务的执行部门,负责学生遴选、授予手续办理、考核、奖学金和证书发放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冠名奖学金遴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提交申请;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部作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选

(三)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基金捐赠方认定;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告学校。

第八条 拟奖励的学生须在留学资格规定期内留学,未按期留学者取消奖励资格。学生在录取学校学习一年后提交留学期间合格的学习成绩单和学业证明。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证书。审核不合格者,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取消奖励资格。

第九条 冠名奖学金获得者在海外留学期间,其论文等科研成果需在适当位置注明“本研究得到深圳大学(***冠名)海外留学基金资助”。冠名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成归国后,应积极参与由学校组织的诸如海外留学经验分享、前沿科技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学生在海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大学海外留学基金奖学金承诺书》的有关约定。如有违反,学校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奖学金和证书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 点击数:2,366 )